【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凯发k8真人版网址

03-2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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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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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有效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起草了《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全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5年4月20日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襄阳市春园路41号市市场监管局;邮编:441000;联系电话:32266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ysspxtk@163.com。

附件: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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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食品安全专项经费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本市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后被转交、移送),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要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凯发k8真人版网址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处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人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形成报受理记录;对其他相关部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转案件线索的,应当完整记录接受情况;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结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

(二)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

(五)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七)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八)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九)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十一)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三)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十四)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十五)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十六)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八)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转基因食品的;

(十九)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

(二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

(二十一)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二十二)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十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检验义务或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十四)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的;

(二十五)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二十六)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十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二十八)生产经营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的;

(二十九)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三十)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

(三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属实并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及其直系亲属;

(二)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食品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四)有证据证明举报人举报行为系受其他市场主体授意或者已经获得其他市场主体报酬、奖励的;

(五)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六)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三条 按照举报案件罚没款金额,同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500元。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由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应急处置中心应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对食品安全举报情况进行梳理,书面或者电话告知举报人是否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条件。

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书面告知的,应当送达《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告知书》。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录音及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的,应当在自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应急处置中心提交《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和有效身份证件,启动举报奖励程序。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举报奖励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应急处置中心应当自启动举报奖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连同举报原始记录复印件、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奖励告知书及送达证明等材料,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完备的初审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发现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等情况的,退回补正。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认定通过的,电话通知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于1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 匿名举报并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的部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匿名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人与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的部门约定的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奖励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经查实的,实施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告知书

2.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3.授权委托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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